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50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毛建群。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08月0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系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1月09日生,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云25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9641.80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04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04月27日和2019年0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9年04月29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08月21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0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开远五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堃
审判员白滔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