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36号之一
原告:浙江川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城区药城路****第****。
法定代表人:徐贵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赟鹏,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新迎路交叉口耀丰广场(A1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毛建群。
原告浙江川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2月7日原告浙江川徽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川徽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川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