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富源金石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5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方东路58号金泰大厦701B。
法定代表人:毛建群。
被执行人:富源金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源县中安街道中安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高惠。
被执行人:高惠,女性,1967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富源县(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
本院在执行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富源金石酒店有限公司、高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员实地执行,被执行人高惠现在服刑期间,其富源金石酒店有限公司等待处置后参与分配,且被执行人高惠已录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本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耿通飞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