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民终15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2797224078K
住址:云台山林业局漾濞跃进林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建群,总经理。
注册号:530100100077368。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701B号。
上诉人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云292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提起上诉,并递交了诉讼费缓交申请,当日本院向其公司发送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同年同月23日,本院电话告知上诉人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其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因不符合缓交范围,未予以批准,应在接电话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019年11月1日经核实,上诉人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东
审判员 闻品达
审判员 周彦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