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金泰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1485420R。
法定代表人:毛建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程,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住大理,住大理市iv>
关于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90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8000元及该款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3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67元,申请执行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领取了该款项;被执行人名下有云L×××**号摩托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07年11月17日,已无实际的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有云L×××**号车辆一辆(注册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止),但至今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无法予以实际扣押,除此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向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23日本院前往大理市鑫瑞酒店开展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周小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