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332号之三
申请人(原告):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村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30798530。
法定代表人:曾秋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勋,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娟,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889929。
法定代表人:陈**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梦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福建梦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称:为防止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转移财产和判决后的顺利执行,请求法院冻结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9040××××0503上的存款600万元。为此,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闽0322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9040××××0503上的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续行申请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9040××××0503上的存款600万元。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颜小龙
人民陪审员  李金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