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890号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山新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1553J。
法定代表人:郑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村359号(莆田市升山日用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30798530。
法定代表人:曾秋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天星东路9号龙地华庭5号楼80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E11Q3B。
负责人:温炼蒸,经理。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志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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