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民初564号
原告: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889929。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30798530。
法定代表人:曾秋彬,经理。
原告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久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仙游县西苑乡凤山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