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502执3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西转盘西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沙国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东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路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聊城东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聊城东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市茌平县国土资源局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聊城东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市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应收工程款26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际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