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269号
原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马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聊城东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路庄村,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79390946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东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东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24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聊城东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