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1民初10750号
原告: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孔宪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美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芦仰平。
原告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美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琼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鱼 婷
书 记 员 赵 益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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