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47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经渭二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章,该公司*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都市之门D座5层10518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该公司执行*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7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4704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7)陕0113执4704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7)陕0113执470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