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7执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泾渭二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章,系该公司*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旗,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413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红旗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西安长安区樱花广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科技园支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红旗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西安长安区樱花广场支行账户(账号:6217004229998335058)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张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