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2-01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初字第00676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泾渭二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日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26号精典四季花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超,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文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好日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公司委托代理人**、**,好日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精典四季花园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被告安装于精典四季花园共计17部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年维修保护费为60000元,被告在合同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全年维修保养费用总额的25%,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合同及附件规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时,原告以报价单的行使交对方确认,签订协议后原告提供服务。双方还就服务具体内容、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维修保养义务,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因电梯维修需要,原告以报价单形式交被告确认,为被告电梯提供了相关配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期间维修保养费和主板配件费用人民币18000元。但是并未支付剩余维修费和相关配件费用,至今拖欠15000元维修费和14645元配件费。被告的违约行为为原告造成经济损失4755.2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保护费15000元、配件费14645元,赔偿损失4755.22元,共计34400.22元(请求判决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好日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好日子公司并未拖欠任何款项,被告确实欠了款项,但已经以合同冲抵,在这过程中被答辩人多次违约,且配件费应该是10545元,不是14645元。2010年10月12日和2011年10月2日双方签订两份合同,被答辩人不顾合同约定,以1450元的电梯油封价格将其卖给答辩人,其中差价应该支付,2014年被答辩人说电梯主板损坏,但是并没有损坏原被告确实签订了上述合同,并在第六条1.7约定:“乙方(被反诉人)维修所用器件均应以最低供应,对高出部分甲方(反诉人)将处以双倍扣除。”2011年7月11日,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报价单一份,其中一款规格型号为55x80x12的油封报价为1450元,数量为9台,经反诉人询价该规格的油封市场单价仅为22元,被反诉人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反诉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双倍差价。2012年6月20日,被反诉人以电梯故障系主板损坏为由更换了主板,价格为18000元,后经反诉人核实,电梯故障系被反诉人人为将电梯主板程序设置所致,该主板并未实际损坏。综上,被反诉人违约采购高价配件,欺骗反诉人更换主板,严重损坏了反诉人利益,反诉人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反诉人支付电梯元器件油封双倍差价25704元;2、被反诉人支付电梯主板更换损失18000元;3、本诉和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称,被反诉人曾经向对方出具过关于更换油封的报价单,这也是市场的正常的价格,这也仅仅是被反诉人的单方面的请求,对方必须签字盖章批准才能换,所以并没有换过,并且被反诉人换的零件不包括油封,所以不存在其中的价格和差价;电梯主板损坏了双方才签订了更换电梯主板的协议,且更换是由大修基金来付的,被告没有付这个钱,没有给他们造成损失,所以18000元确实是主板有问题才换的,且是大修基金的项目,大修基金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被告没有损失,被反诉人不存在欠被告1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精典四季花园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文公司负责对好日子公司安装于精典四季花园共计17部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年维修保护费为60000元,好日子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向*文公司支付全年维修保养费用总额的25%,共计人民币15000元。好日子公司要求*文公司提供合同及附件规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时,*文公司应以报价单的形式交对方确认,签订协议后再提供服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主要因为以下两个事项产生争议,第一是2011年7月11日,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报价单一份,其中一款规格型号为55x80x12的油封报价为1450元,数量为9台,但好日子公司并未使用以上油封,而是自行购买了其它同规格的予以替代,购买价格为22元。第二是电梯主板更换费用争议,经查,更换主板的费用由业主缴存的维修基金支付,审理中双方对这部分费用并未提供其它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记录单、报价单、电梯主板维修服务业务合约单、付款申请单、零备件报价单、进账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就本诉部分而言,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好日子公司尚欠*文公司电梯维修保护费15000元和配件费10545元均认可,本院对以上费用予以确认。至于*文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4755.22元,原告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本案并非是买卖合同,不能适用以上解释,本案合同对赔偿损失部分未约定,*文公司也未对自己的损失予以举证,故对该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就反诉部分而言,反诉原告好日子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被反诉人*文公司支付电梯元器件油封双倍差价25704元,以上油封*文公司报价后,好日子公司并未使用,而是另行购买予以替代。双方虽在合同第六条1.7约定“乙方(被反诉人)维修所用器件均应以最低供应,对高出部分甲方(反诉人)将处以双倍扣除”,但合同条款中的“供应”应当理解为实际使用,原告出具的油封报价单视为要约,被告拒绝承诺,关于这部分双方未达成协议,该部分并未履行。故好日子公司关于双倍返还油封差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反诉人支付电梯主板更换损失18000元,双方均认可以上费用通过房屋大修基金予以支付,而该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故反诉原告好日子公司不是适格原告,其求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护费15000元和配件费10545元;
二、驳回陕西*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陕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文公司承担93元,好日子公司承担567元。*文公司已预交660元,好日子公司于履行判决时直接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好日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