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2民初73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荣,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宁,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1634977877。
法定代表人:柴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71445043G。
法定代表人:曾传清,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