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10721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70元,减半收取17935元,由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韩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