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133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柴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保全人:王秀花,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保全人***暂无履行能力,但其妻子王秀花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3执119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王秀花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