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18号
申请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柴洪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忠,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关家桥村1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振宇。
申请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济房权证长字第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济房权证长字第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武椿洋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