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异15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关家桥村1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5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此后,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