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3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邹执一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邹商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邹商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