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联盛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一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20938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一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7A2号楼第2幢10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523367154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一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