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7]5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7]5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声称,其与被执行人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遂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7]59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董超
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