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8)陕0112民初17244


原告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385408XK

法定代表人崔华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贵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6958783R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守兵,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1031日立案。原告于20191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蕾

审判员汶辉

人民陪审员樊魁元




О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