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朝阳县贾家店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692号
原告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680号楼3单元301室。
被告国营朝阳县贾家店农场,住所地朝阳县贾家店农场。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朝阳县贾家店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2元,减半收取5,356元,由原告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