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2民初24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住所地大武口区武当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延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克勤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