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与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宁0202民初3443号原告: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星光大道北。负责人:***,系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78号(石嘴山市园林局办公室三楼)。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