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

李某与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李某儿媳。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的李某申请执行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证券登记信息、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宁×××号、×××号两台汽车但均未实际控制,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