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与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1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星光大道北。
负责人:***,系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园林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与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