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82民初3279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源市盛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凌源市自然资源局,住凌源市东城街道木兰山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铭,凌源市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局长助理,住凌源市。
被告:朝阳博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双塔区凌凤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凌源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博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高延春
审判员米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高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