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博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融汇物产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云鹏,朝阳市双塔区,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朝阳融汇物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现代农业园区(朝阳市龙城区天池街12号31整座)。
法定代表人:张树珍,经理。
被执行人:李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融汇物产实业有限公司、李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朝阳融汇物产实业有限公司、李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朝阳融汇物产实业有限公司、李杰给付工程款1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朝阳融汇物产实业有限公司、李杰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杰名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财付通等账户内的人民币27625.14元,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杰名下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大街××室××车库及××朝阳市××室、××室、××朝阳市××龙××家园××单元××室的房屋,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朝阳融汇物产实业有限公司、李杰名下存在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3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士伟
书 记 员  王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