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1民初468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