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财保65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田俊娟,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木头城子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70918358W。
法定代表人:王俊波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支行银行账户:15×××49内的800,000元予以保全,并且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支行银行卡账户:15×××49内的8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奕含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