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

***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3916号之二 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胡家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越佳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木头城子镇木头城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6元,已减半收取计118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阎程程 书 记 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