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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324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慧,浙江杭天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浙江市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尽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348-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UBH317。
法定代表人:罗正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雪锋,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303-305号003幢(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8011057R。
法定代表人:韩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宏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智汇佳苑12幢4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614612824。
法定代表人:黄百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市联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永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50843423。
法定代表人:高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尽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宏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联强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黄科军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陆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