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宏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慈溪市尽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324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慧,浙江杭天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浙江市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尽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348-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UBH317。
法定代表人:罗正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雪锋,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303-305号003幢(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8011057R。
法定代表人:韩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宏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智汇佳苑12幢4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614612824。
法定代表人:黄百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市联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永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50843423。
法定代表人:高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尽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宏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联强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黄科军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陆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