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保1127号
申请人: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13号路高新阳光大厦B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7729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生,户籍登记住址:四川省西允县。
申请人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保全。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