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9990-2号
原告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77299K。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13号路高新阳光大厦B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20日生,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冲、和丽,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91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剩余47466元退还原告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葛吟秋
人民陪审员冉勇
人民陪审员洪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