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民申19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局。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机关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884100825753XH。
法定代表人:吉承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严,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373728。
法定代表人:高立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瑞,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局(以下简称昌江农业局)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民终80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江农业局申请再审称,(一)昌江农业局与凯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签订《规划编制合同书》,约定昌江县七叉镇全境沧海桑田现代蚕业生态循环示范园总体规划,后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只以七叉镇大仍村作为沧海桑田现代蚕业生态循环示范园进行规划,另该合同未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县政府要求凯锐公司走程序。昌江农业局将该情况告知了凯锐公司,凯锐公司在做了部分前期工作后,也停止了工作,至今未提交任何成果给昌江农业局。(二)本案的涉案合同应属于行政合同,二审认定为民事合同错误。(三)凯锐公司并没有完成全部的编制任务,二审判决昌江农业局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期、二期报酬款72万元错误。综上,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凯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昌江农业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昌江县农业局是否应向凯锐公司支付720000元的问题。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凯锐公司与昌江农业局签订了《规划编制合同》后,凯锐公司对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沧海桑田现代蚕业生态循环示范园规划一事,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进行调研,完成了初稿并向昌江农业局汇报,凯锐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昌江农业局在收到《规划编制合同》初稿后,亦应当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认定昌江农业局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判决昌江农业局支付凯锐公司相应的报酬正确。(二)关于《规划编制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的问题。由于本案签约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涉及的事项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争议调整也受民事法律规定的约束。故二审判决认定《规划编制合同》是民事合同正确。综上,昌江农业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爱玲
审 判 员 邱 忠
审 判 员 杜成鑫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 敏
书 记 员 冯婉婷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