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喜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732号
原告:重庆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纺织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4890465J。
法定代表人:赵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之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喜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喜观村1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27MA5U5C6B13。
法定代表人:余英。
第三人: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373728。
法定代表人:高立洪,董事长。
原告重庆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喜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第三人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晓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冷超超
书 记 员 邹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