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316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69393737-2。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先福诉被告重庆凯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