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2执164号
申请人:黄诚,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组织机构代码56215765-9。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诚与被执行人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询,并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人申请款项,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