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

*上好、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民终1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好,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徽,安徽黄淮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塘社区花方路12号(项目部宿州市银河四路哈佛国际玫瑰园一号楼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施才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义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好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公正裁决。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好自行支付的医药费不是1324元,是12172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上好花费医疗费92172元,带工人员支付了80000元,一审认定*尚豪自行支付1324元错误。2.一审判决*上好承担70%的责任,比例明显不当。百世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在电梯未安装前没有进行防护的电梯井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使得工地上的施工人员面临坠落电梯井的风险。百世公司并未在暴露的电梯井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导致*上好坠入电梯井,造成严重伤害,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百世公司应当对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尽更高的义务,才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一审判决*上好自行承担70%的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百世公司辩称,1.*上好支出医疗费92172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比例,其本人应当承担63000余元。92172元扣除*上好本人应承担的部分,再用80000元减去剩余款项,其余部分由百世公司承担才较为合理,*上好要求增加12172元医药费没有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百世公司承担70%责任合情合理,*上好在工地施工,并非是在建房,其明知楼房建筑闲人不得入内却私自进入施工工地上厕所,后掉进电梯井导致自己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上好所掉进的电梯井并非公共场所,其主张百世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无法律依据。3.百世公司电梯井附近张贴了“闲人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一审时也提供了照片予以佐证。基于上述原因,百世公司不应当对*上好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世公司偿付*上好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继续治疗费共计19599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6日上午,*上好在位于宿州哈佛国际社区B区(玫瑰园项目)工地工作时,因欲方便到1#住宅楼工地寻找厕所时不慎坠入电梯井摔伤,后被送入宿州市立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上好因坠落造成右股骨近段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腰椎骨折、失血性休克等严重伤情。住院期间行右股骨近段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2018年6月20日*上好出院,医嘱绝对卧床休息,术后一年取出内固定,共计住院25天。经一审法院委托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上好因外伤致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致腰1-腰4右侧横突骨折并影响腰部活动功能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致骨盆骨折(右耻骨上、下支)后遗骨盆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被鉴定人*上好护理期为240日,营养期为240日。另查明,宿州哈佛国际社区B区1#住宅楼由百世公司施工,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6日。该工程具体带工人员是庄定春、刑守卫已支付*上好医疗费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上好在宿州哈佛国际社区B区(玫瑰园项目)工地工作时因欲方便寻找厕所至该项目1#住宅楼工地内,坠入电梯井摔伤。该项目工地由百世公司施工,其不能证明*上好坠落处的电梯井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对*上好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在案涉地的宿州哈佛国际社区B区工地施工,*上好虽然是寻找厕所的过程中坠入电梯井摔伤,但与其自身观察不周也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定*上好承担70%的责任,百世公司承担30%的责任。百世公司否认庄定春、刑守卫系本公司人员。参照《2018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上好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上好的损失应为:*上好自付1324元(医疗费92172元)、护理费31891.2元(132.88元/天×240天)、误工费60785元(60785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营养费7200元(30元/天×240天)、交通费500元(20元/天×25天)、伤残赔偿金33590元(13996元/年×20年x12%)、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合计143440.2元。百世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30%为43032.06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百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上好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032.06元;二、驳回*上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9元,由百世公司负担996元,由*上好负担3223元。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好在宿州哈佛国际社区B区(玫瑰园项目)进行施工时,因故坠入电梯井摔伤,产生了相应的损失。从事故发生时间看,*上好进入住宅楼工地时该工程尚未竣工,此时工地设施等尚不完善,危险程度较高。*上好作为施工人员对此应当是知情的,因此其在进入该工地应对自身的安全尽较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其因观察不周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由于百世公司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在现场张贴警示标志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30%责任适当,该公司也未提起上诉,故对该公司二审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不予采纳。*上好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好因伤住院支出医药费92172元,带队人员支付80000元,剩余12172元自行支付,由于带队人员并非百世公司工作人员,故带队人员支付的80000元应自上述医药费中扣除,一审法院认定*上好自负1324元计算不当,应为12172元,由*上好和百世公司按照比例分担。*上好的损失合计为154288.2元,百世公司应承担46286.5元。
综上,*上好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对医药费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上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上好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032.06元”为“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上好各项损失46286.5元”;
三、驳回*上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19元,由*上好负担2430元,由安徽百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上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张 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朱贝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