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峰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华峰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1民初502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被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被告福建省华峰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东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峰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