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109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3日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公民身份证号:2101061965********。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44甲号。
法定代表人:赵冬妮,系公司董事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路3甲5号4号门。
法定代表人,赵冬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某某,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6××××××××
原告***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2022)辽0106民初76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467126.9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467126.9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