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财保83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宗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