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4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沈阳宏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44甲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774831289A。
法定代表人:赵冬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阳宏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03民初16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安 丹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