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初1630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芸铭,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44甲号。
法定代表人:赵冬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共计12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沈阳市商业城二期消防维修改造工程,原告负责施工,约定施工结束付款,2013年5月末所有项目都完工,并且正式运营,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以商业城未支付为由多次拒绝付款,后经原告多方打听才知道商业城已经结款,找被告要钱却又说钱确实到账了,但是被公司扣住了,被告于2013年5月末欠款至今,导致工人多次来沈讨要工资,原告家庭生活也受到严重干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给付,原告索要的款项与公司无关,都是***个人与原告之间的承诺。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载明:今欠***工资壹拾壹万元整,双方约定于2018年5月10日前还清。欠款人***签字,此欠款至今未付。再查明,上述欠款是***找原告***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给发包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发生的部分劳务费等欠款债务,在建设单位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单位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确认的《工程预算审计定案表》中,确定本案工程定案值69777.64元。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承诺要超过审计定案表工程定案值69777.4元给付,所以给出具了110000元的欠据。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答辩中的抗辩意见未提出证据证明。另查明,原告要求给付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工地考勤表、商业城负责人石洪强出具现场施工记录、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城维修工程确认单、工程造价预算审批报告、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110000元的欠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此欠据约定的时间期限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此欠款至今未付,被告应承担逾期违约利息损失责任,利息从欠据约定的给付之日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因为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预算审计定案表》确认了本案工程定案值69777.64元,所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出具的110000元的欠据中的69777.64元承担共同履行给付债务责任。因为原告要求给付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责任,所以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答辩意见未提出证据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10000元,并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给付逾期违约利息责任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110000元欠款中的69777.64元向原告***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福军
审 判 员  周 鹏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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