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金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723民初389号
原告:***,男,现年36岁,汉族,个体,住华坪县。
被告:***,男,现年45岁,汉族,***主任科员,住华坪县。
被告:***,男,现年26岁,汉族,住华坪县。
被告:丽江金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永林。
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安通路花明小区**号。
原告***与被告***、***、丽江金穗建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