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金穗建筑有限公司

丽江金穗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7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丽江金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安通路花明小区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2192118067.
法定代表人和永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木坚,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3日生,纳西族,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丽江金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5)丽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丽江金穗建筑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1.64万元,被执行人***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06年3月31日前支付21.64万元,如到期不按时支付,承担从200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总欠款61.64万元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0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履行了部分义务。2021年7月8日,申请人以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2116元。执行员于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督促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其表示会尽力与申请人协商处理此事,后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员于2021年7月13日、11月2日、11月17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105.69,本院已冻结、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此外***无其他无财产信息。执行员到古城区、玉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在玉龙县石厂”的沙石料厂,经执行员到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名下登记有玉龙县雨润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丽江星农香料生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均处于注销和吊销状态,无名为“官房石厂”的企业登记信息。执行员到玉龙县大同村委会及原官房石厂调查了解,***曾在原官房石厂帮他人管理过沙石料厂,沙石料厂并不是***投资的。***在财产申报表中申报了打工月收入4000元,及云P×××××车辆,经调查,***在工地上帮人打工,工作于11月已结束,收入仅能够维持夫妻二人的生活。云P×××××系二手车,车辆登记在和汝良名下,由和汝良的弟弟出资购买,因***在工地上负责管理工人的生活,采购物资需要用车,就由***在使用。执行员到***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大具乡白麦村委会称不清楚***的财产、收入情况。
综上,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将本案办理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永林及委托代理人木坚律师,并向其征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王琎煜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