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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终709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桥村136号汇郦境园1幢2单元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保宏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2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昆明,即买方所在地为昆明市官渡区云桥街(云瑞路)1369号,位于官渡区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住所地为被起诉人自认住所地,且被起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曾立案受理的另一起民事案件中自证其办公场所为上述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亦予以认可。一审法院未仔细审查被起诉人住所地,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关于被起诉人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住所地的问题。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表》载明的内容来看,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的注册地址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海源北路1268号,在上诉人不能证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的主要办事机构与上述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的住所地应当为其注册地。其次,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中买方为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其所在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华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