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

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与丽江官方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702民初233号
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桥村***号汇郦境园*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媛媛,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官方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丽江市香格里拉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官方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8元减半收取为5284元,由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和丽新
审判员宋敏
人民陪审员梁中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丽红